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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層建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發(fā)表時間: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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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爲保持高層建築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 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guó)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高層建築生活飲用水的二次給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水泵、供水管道(dào)等,以下簡稱給水設施)及其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衛生防疫站在同級衛生行政機關領導下,負責管轄範圍内高層建築生活飲用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給水設施的設計須符合衛生要求, 便于清洗、消毒;給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公用供水管道(dào)直接連接。具體設計要求,按市衛生局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給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保證施工質量。


  給水設施竣工後(hòu),由建設單位負責進(jìn)行清洗、消毒,向(xiàng)當地衛生防疫站申報檢查;經(jīng)衛生檢查和水質化驗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的,由衛生防疫站發(fā)給《高層建築給水設施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供水部門憑衛生許可證開(kāi)始供水;對(duì)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的,衛生防疫站不發(fā)給衛生許可證,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給水設施的材質、塗料和使用的除垢劑等,須符合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要求,嚴禁污染水質。


  第六條  高層建築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維護管理該建築公共設施的單位(以下稱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單位不明确的,由該建築的所有權單位負責。兩(liǎng)個以上單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單位共同負責。


  第七條  管理單位須有必要的消毒設備, 設專人負責衛生管理工作,保持給水設施周圍的環境整潔,至少每兩(liǎng)年對(duì)給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


  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須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衛生、環境保護和供水部門。


  第八條  給水設施管理人員, 應定期進(jìn)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管理人員的健康檢查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防疫站負責。


  第九條  管理單位應每年將(jiāng)衛生許可證交原發(fā)證的市或區、縣衛生防疫站複驗。市、區、縣衛生防疫站應自接到複驗申請之日起(qǐ)一個月内複核完畢,對(duì)複驗合格的,發(fā)給新證;不合格的,限期治理。


  第十條  市、區、縣衛生防疫站應加強對(duì)高層建築給水設施的監督管理,每兩(liǎng)年對(duì)高層建築給水設施供水進(jìn)行一次水質化驗,定期進(jìn)行衛生檢查。


  第十一條  對(duì)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未造成(chéng)水質污染或其他損害的,由衛生防疫站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chéng)水質污染或其他損害的,由衛生防疫站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後(hòu)果嚴重的,對(duì)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給水設施的設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新建給水設施的單位不按規定申領衛生許可證的;


  三、建設給水設施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材料、塗料或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除垢劑的;


  四、違反給水設施定期清洗消毒等衛生管理規定的;


  五、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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