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
- 發(fā)表時間: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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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家标準
1.1 爲貫徹“預防爲主”的方針,向(xiàng)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特制訂本标準。
1.2 本标準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在新建、擴建、改建集中式給水時,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确定水源選擇、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認真審查、設計,做好(hǎo)竣工驗收,經(jīng)衛生防疫站同意後(hòu),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水質鑒定、衛生防護和經(jīng)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按标準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做好(hǎo)水源保護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準适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和分散式給水。
2 水質标準和衛生要求
2.1 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guò)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活飲用水水質标準 | |
項目 | 标準 |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xué)指标 | |
色 | 色度不超過(guò) 15 度,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
渾濁度 ( 度 ) | 不超過(guò) 3 度,特殊情況不超過(guò) 5 度 |
嗅和味 | 不得有異臭、異味 |
肉眼可見物 | 不得含有 |
PH | 6.5-8.5 |
總硬度 ( 以 CzCO3, 計 ) ( mg/L) | 450 |
鐵 ( Fe) (mg/L) | 0.3 |
錳 ( Mn)(mg/L) | 0.1 |
銅 ( Cu)(mg/L) | 1.0 |
鋅 ( Zn)(mg/L) | 1.0 |
揮發(fā)性酚類 ( 以苯酚計 )( mg/L) | 0.002 |
硫酸鹽 ( mg/L) | 250 |
氯化物 (mg/L) | 250 |
溶解性總固體 ( mg/L) | 1000 |
毒理學(xué)指标 氟化物 ( mg/L) | 1.0 |
氰化物 (mg/L) | 0.05 |
砷 (As)(mg/L) | 0.05 |
硒 (Se)(mg/L) | 0.01 |
汞 (Hg)(mg/L) | 0.001 |
镉 ( Cd)(mg/L) | 0.01 |
鉻 ( 六價 )( Cr6+)(mg/L) | 0.05 |
鉛 ( Pb)(mg/L) | 0.05 |
銀 | 0.05 |
硝酸鹽 ( 以 N 計 )( mg/L) | 20 |
氯仿 ( μ g/L) | 60 |
四氯化碳 *( μ g/L) | 3 |
苯并 ( a ) 芘 *( μ g/L) | 0.01 |
滴滴滴 *( μ g/L) | > 1.0 |
六六六 *( μ g/L) | >5.0 |
細菌學(xué)指标 總大腸菌群 ( 個 / mL) | 100 |
遊離餘氯 | 3 |
放射性指标 ( Bq/L) | |
在與水接觸 30min 後(hòu)應不低于 | 0.3mg/L |
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于 | 0.05mg/L |
放射性指标 總σ放射性 ( Bq/L) | 0.1 |
總β放射性 ( Bq/L) | 1.0 |
2.2 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淨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miàn)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hái)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淨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淨水劑均需經(jīng)過(guò)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并報衛生部備案。
2.4 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dào)的用水單位承擔。
2.5 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duì)取水、淨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産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複後(hòu),必須嚴格進(jìn)行沖洗、消毒,經(jīng)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标合格後(hòu)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從事(shì)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jìn)行體檢,每年不少于一次。如發(fā)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2.7 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hǎo)經(jīng)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選擇
3.1 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曆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jīng)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miàn)進(jìn)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hǎo)、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遊。
3.2 作爲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隻經(jīng)過(guò)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guò) 1000 個,經(jīng)過(guò)淨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hòu)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guò) 10000 個。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xué)指标經(jīng)淨化處理後(hòu),應符合本标準 2.1 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标準 2.1 條的規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學(xué)和放射性指标,必須符合本标準 2.1 條的規定。
3.2.4 在高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别選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采取預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準 2.1 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 TJ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标準》有關的要求執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guò)上述某項指标的水作爲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并應以不影響健康爲原則,根據其超過(guò)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采用适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hòu)的水質符合本标準的要求。
4 水源衛生防護
4.1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 地面(miàn)水
4.2.1 .1 取水點周圍半徑 100m 的水域内,嚴禁捕撈、停靠船隻、遊泳和從事(shì)可能(néng)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并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範圍标志和嚴禁事(shì)項的告示牌。
4.2.1 .2 取水點上遊 1000m 至下遊 100m 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内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xué)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從事(shì)放牧等有可能(néng)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jiāng)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爲衛生防護地帶,并按上述要求執行。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遊及其沿岸防護範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确定。
4.2.1 .3 以河流爲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遊 1000m 以外的一定範圍河段劃爲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遊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 TJ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标準》和 GB3838-83 《地面(miàn)水環境質量标準》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
4.2.1 .4 水廠生産區的範圍應明确劃定并設立明顯标志,在生産區外圍不小于 10m 範圍内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dào),應保持良好(hǎo)的衛生狀況和綠化。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不小于 10m 的區域内,其衛生要求與水廠生産區相同。
4.2.2 地下水
4.2.2 .1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進(jìn)行确定,其防護措施與地面(miàn)水的水廠生産區要求相同。
4.2.2 .2 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内,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透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滓或鋪設污水渠道(dào),并不得從事(shì)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如取水層在水井影響半徑内不露出地面(miàn)或取水層與地面(miàn)水沒(méi)有互相補充關系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較小的防護範圍。
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影響半徑的範圍以及岩溶地區地下水的水源衛生防護,應由供水部門同規劃設計、水文地質、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研究确定。
4.2.2 .3 在水廠生産區的範圍内,應按地面(miàn)水水廠生産區的要求執行。
4.3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以地面(miàn)水爲水源時參照本标準 4.2.1 .1 和 4.2.1.2 的規定;以地下水爲水源時,水井周圍 30m 的範圍内,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滓堆等污染源,并建立衛生檢查制度。
4.4 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範圍和具體規定,由供水單位提出,并與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商議後(hòu),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書面(miàn)通知有關單位遵守執行,并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
對(duì)不符合本标準規定的集中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由供水單位全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hòu),責成(chéng)有關單位限期完成(chéng)。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提出,由使用單位執行。
4.5 爲保護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質,原則上應符合本标準 2.1 條的規定。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
5 水質檢驗
5.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 GB5750-85 《生活飲用水标準檢驗法》執行。并由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進(jìn)行分析質量監督和評價。
5.2 城鎮的集中式給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水源水、淨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有自備給水的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水質檢驗工作。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應由其主管部門責成(chéng)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的水質檢驗。
分散式給水及農村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應由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jìn)行檢驗。
5.3 檢驗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在水源、出廠水和居民經(jīng)常用水點采樣(yàng)。
5.3.1 城鎮的集中式給水的水質檢驗采樣(yàng)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liǎng)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超過(guò)一百萬時,按上述比例計算出的采樣(yàng)點數可酌量減少;人口在二十萬以下時,應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樣(yàng)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源、出廠水、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管網末梢和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
每一采樣(yàng)點,每月采樣(yàng)檢驗應不少于兩(liǎng)次,有條件時可适當增加次數,檢驗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細菌學(xué)指标和感官性狀指标列爲必檢項目,其他指标可根據當地水質情況和需要選定。采樣(yàng)點和檢驗項目,應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确定。對(duì)水源水、出廠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網末梢水,每月進(jìn)行一次全分析。
自備給水和農村集中式給水水質檢驗的采樣(yàng)點數、采樣(yàng)次數和檢驗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審查、存檔。
5.3.2 分散式給水水質的檢驗次數和項目,可根據需要決定。
5.3.3 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應對(duì)水源水、出廠水和居民經(jīng)常用水點進(jìn)行定期監測。
5.4 選擇水源時的水質鑒定,應檢驗本标準 2.1 條生活飲用水水質标準規定的指标和該水源可能(néng)受某種(zhǒng)成(chéng)分污染的有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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