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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無負壓、無吸程(穩壓、穩流)自動供水設備安裝使用衛生規定

  • 發(fā)表時間: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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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無負壓、無吸程(穩壓、穩流)自動供水設備安裝使用衛生規定   

 

                                                                                  市衛疾控字2004-133号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和國(guó)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爲執行國(guó)家鼓勵有益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開(kāi)發(fā)和推廣應用的政策,滿足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本市安裝、使用無負壓、無吸程(穩壓、穩流)自動供水設備(下簡稱新設備)單位。

第三條   安裝、使用新設備必須具備的條件: 

供水管網布局合理、水量充足,能(néng)滿足一定水壓的民用建築二次供水設施或居民小區供水系統,以及具備雙路市政主管網供水的單位。其具體條件如下:

(一)設備必須首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衛生許可批件,并持相應證件到用戶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登記,留存相關資料。

(二)在本市民用建築安裝、推廣及使用新設備前,其生産、銷售企業或單位應組織有水務(供水)、衛生管理、水質分析、給排水、節水等方面(miàn)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提出明确意見。

(三)使用單位的自來水管網的進(jìn)水量應不小于用戶日最高用水量,且使用該設備後(hòu)不産生負壓;自來水進(jìn)水壓力應不低于0.15MPa;使用該設備對(duì)自來水管網串接處産生的壓降差小于0.01至0.02 MPa;在用水量爲小流量或者不用水時應做到自動停機保壓。

(四)新設備安裝環境衛生要求必須符合北京市衛生局(京衛疾控字[2003]87号)文件的附件《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要求》有關規定;

(五)供水管網水中餘氯含量達不到《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規定的地區需加裝水處理設備(如:補氯設備、臭氧、紫外線飲用水處理設備等),在設計施工中應預留安裝有關設備的位置。

(六)新設備與市政供水管線連接處必須設有倒流防止器、防污隔斷閥以及相應防止局部污染的措施,避免對(duì)居民供水系統和市政管網系統産生污染。

(七)新設備的穩流補償和管道(dào)過(guò)濾裝置應設有便捷的清洗管道(dào)及閥門,使用單位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八)新設備與水接觸部分的設備、容器及管材、管件、閥門應選用銅、不鏽鋼或者耐腐蝕的塑料及複合材質。

第四條  在安裝新設備前,使用單位應向(xiàng)當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供水設施改造項目審查登記表。

第五條  在本市首次使用新設備的單位必須將(jiāng)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提交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jìn)行審查,經(jīng)同意後(hòu)方可使用。

第六條  采用新設備供水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手續并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二次供水)後(hòu)方可供水。

第七條  工程經(jīng)衛生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并經(jīng)一年不定期抽檢水質合格、管理規範的單位列入水質合格單位名單,可年度免檢。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qǐ)執行。北京市衛生局文件京衛疾控字[2003]87号附件《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要求》中關于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要求(二)設備及材質衛生要求的第5項“采用無負壓、無吸程供水設備爲供水方式時,應首先取得市政供水有關部門的書面(miàn)同意意見,并應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衛生許可批件。

第一條 ”規定自本規定公布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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