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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局關于進(jìn)一步明确生活飲用水水質日常監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fā)表時間: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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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法監字〔2010〕114号

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有關單位:

爲保障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加強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管理,進(jìn)一步明确各類供水設施的水質采樣(yàng)點位置、檢驗項目及監測頻率等,現將(jiāng)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hǎo)水質檢驗工作

供水責任單位應定期檢驗水質并登記檢驗結果,做好(hǎo)水質檔案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水質檢驗實驗室,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自行檢驗水質;不具備條件的供水單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合法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jìn)行檢驗。

辦理衛生行政許可所需的水質檢驗工作,應當由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水質檢驗單位承擔水質檢驗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标準檢驗方法》(GB/T5750.1-5750.13)規定的有關檢測方法進(jìn)行檢測,并對(duì)樣(yàng)品采集和水質檢驗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和突發(fā)事(shì)件應急處置需要進(jìn)行的水質檢驗工作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

二、供水設施的水質采樣(yàng)點位置、檢驗項目及監測頻率

(一)城鎮公共供水設施

城鎮公共供水的采樣(yàng)點、檢測項目及頻率參照《城市供水水質标準》(CJ/T 206-2005)執行。

(二)産權歸企事(shì)業單位所有的自備水源供水設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農村簡易自來水供水設施

1.采樣(yàng)點設置在末梢水。

2.水質檢驗項目:參照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執行。(附件1、2)

3.監測頻次:每年檢驗一次。

(三)農村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

1.采樣(yàng)點設置在末梢水。

2.水質檢驗項目:

常規檢測項目:首次監測時檢測項目同自備水源供水設施的檢測項目。日常監測項目: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氟化物、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鐵、錳、砷、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3.監測頻次:每年檢驗一次。

(四)二次供水設施

1.采樣(yàng)點設置在原水入口、設備出水口、末梢水。

2.水質檢驗項目:

(1)必測項目:色度、pH、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硫酸鹽、氯化物、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揮發(fā)酚類、耗氧量、總硬度、鐵、錳、銅、鉛、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

(2)選測項目:必要時可以根據水箱類型、消毒方式等因素加測相關檢驗項目及消毒副産物。

3.監測頻次:每年檢驗一次。

(五)管道(dào)直飲水的水質衛生監測

1.采樣(yàng)點設置在原水入口、設備出水口。

2.水質檢驗項目:按照所使用設備取得衛生許可批件的相應衛生規範進(jìn)行檢測。

3.監測頻次:每年檢驗一次。

(六)現場制售水的水質衛生監測

1.采樣(yàng)點設置在原水入口、設備出水口。

2.水質檢驗項目:按照所使用設備取得衛生許可批件的相應衛生規範進(jìn)行檢測。

3.監測頻次:每年檢驗二次,其中一次應安排在每年六、七月份。

三、《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發(fā)放、複驗管理辦法〉等五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衛防字〔1998〕24号)中《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規定的關于生活飲用水日常監測要求與本通知規定的不同的,以本通知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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